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邹城文物旅游局职责
(一)宣传并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制定我市文物资源保护措施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。 (二)负责我市文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,保护文物古迹不受损坏,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盗窃、贩卖,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。 (三)负责我市辖区内文物的勘探、发掘、鉴定、保护收藏与观赏、展出的管理,为我市的两大文明建设服务。
(四)贯彻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旅游业管理的政策法规,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,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。
(五)研究拟定全市旅游发展战略目标,编制发展旅游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,并组织实施;组织指导全市旅游统计工作。
(六)研究拟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,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;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和线路的开发,加强旅游市场的信息引导。
(七)积极推进国际旅游、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全面发展。
(八)对全市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,受理旅游者投诉,依法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。
(九)负责对旅游饭店、旅行社、旅游餐馆和旅游景区、旅游车船公司安全的管理、监督和检查。
(十)组织全市旅游资源普查工作;参与旅游资源开发、旅游设施建设、旅游环境改善等方面项目的规划、立项审批工作;负责本市风景区和度假区的管理、开发和保护工作;做好全市列入国家、省重点旅游设施项目投资计划的申报工作,并参与项目的管理工作;管好、用好旅游发展基金和按规定收取的其他规费。
(十一)对全市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进行行业管理和星级饭店、星级餐馆、旅行社、A级旅游区和旅游车船公司的初审报批工作。研究和指导全市旅游体制改革工作。
(十二)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和协调旅游价格工作。
(十三)拟定全市旅游行业人才培养规划,加强旅游从业人员岗位培训,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。
(十四)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。
(十五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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